|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43189X/2026-00023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水利、水務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水利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2 | [ 發布日期 ] | 2026-07-02 |
發布日期: 2026-07-02 10:50:43
津水罰決字〔2026〕第000002號
當事人姓名或單位:重慶市江津區XX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X祥
有效證件及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70XXXX6991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幾江XXXX
聯系電話:138XXXX8283
一、水事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對你(單位)在重慶市江津區鼎山街道XX社區(XXX)下游封蓋石河溝河道部分河段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存在以下水事違法行為:
我局群眾工作科(行政執法科)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水生態管理與河長制工作科移交的《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水事違法線索移交登記表》“稱你(單位)擅自對重慶市江津區鼎山街道XX社區(XXX)下游部分河段進行了封蓋”。經查,你(單位)于2002年搬到重慶市江津區幾江XXXX處經營場地、廠房出租業務。你(單位)為拓寬場地使用面積,達到增加租金收入的目的,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許可擅自將石河溝河道江津區鼎山街道XX社區(XXX)下游河段部分區域,先后于2008年和2025年兩次將總長238米的河道進行填平、改直、封蓋,并將增加的場地面積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使用至2026年4月。
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填堵、封蓋集水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的河道”的規定,并有下列證據為證:
1.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水事違法線索移交登記表;
2.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關于責令限期整改的通知(津水利發〔2026〕41號);
3.水政執法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片資料;
4.現場圖片資料;
5.調查詢問筆錄等。
我局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關于責令限期整改的通知》(津水利發〔2026〕41號);2026年6月5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津水罰告字〔2026〕第000002號),告知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五日內可以向我單位提出申辯、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權利申請。鑒于你(單位)在知道該行為違法后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并積極主動的完成整改,恢復了河道行洪功能,未造成嚴重后果,經研究決定從輕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之規定,結合《重慶市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八條第二項:“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減輕處罰應當低于最低罰款數額,從輕處罰按最低罰款數額到最高罰款數額這一幅度的30%以下確定(包含本數) ”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萬陸仟元整(¥16000.00)。
你(單位)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機關領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金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江津區水利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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