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4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3 | [ 發布日期 ] | 2026-07-03 |
發布日期: 2026-07-03 10:43:36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14號
當事人姓名:李強
身份證件號碼:510221***********
住址:重慶市江北區*****************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對你所屬的重慶弘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為濱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樓及對應車庫)工程及其他未施工部分基礎工程等作業的施工單位,檢查時正在該工程配套綠化區域工地現場露天開展施工作業,以一臺炮機進行場地平整作業,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現場揚塵明顯。你公司未按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你作為該工程主要負責人,負責工地現場生產、環保、安全等工作,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4-5證明重慶**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按照重慶弘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將租賃機械設備與操作人員派至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具體情況;
證據6-7證明你公司承包重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濱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樓及對應車庫)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以及檢查當日你公司以炮機進行場地平整作業時揚塵管控不到位的事實;
證據8-9結合前述證據證明你公司為濱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樓及對應車庫)工程施工單位,以及已取得的相關施工資質具體情況;
證據12-13結合前述證據證明你為重慶弘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濱江春城·公元三期(30-31#、34-36#、A5-A6#樓及對應車庫)工程主要負責人;
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現責令你: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停工整治。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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