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號 ] | 11500381MB1512948M/2026-00352 | [ 發文字號 ] | |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公告公示 |
| [ 發布機構 ] | 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7-09 |
發布日期: 2026-07-09 09:56:58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津環改〔2026〕16號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江津區恒達模具鑄造廠
投資人:朱季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670933581X3
地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海螺村
我局于2026年6月10日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廠主要從事機械模型鑄造,建有江津市恒達模具鑄造廠項目,已取得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文件。經查,你廠自2026年5月起建設重慶市江津區恒達模具鑄造廠數控機床與中頻爐設備更新項目,現場檢查時該項目已安裝兩套1.5T中頻爐爐體及其附屬設施中的變壓器。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68項的規定,該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你廠在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4-5證明你廠采購鑄造車間環保設備進行設備更新,自2026年5月起建設數控機床與中頻爐設備更新項目的事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現責令你廠:
立即停止建設,按規定完善環保相關手續,在環保手續完善前禁止繼續建設。
我局將對你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廠拒不改正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你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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