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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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謝某某。
被申請人: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鼎山大道723號。
申請人不服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作舉報不予立案決定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6年3月19日收到,經你補正,本機關于2026年4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回復》不予立案;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立案調查,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生活需要,于2026年2月9日購了由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港式蛋卷(原味)”產品。該產品標簽上標注“傳承美味”字樣,申請人認為該宣傳缺乏事實依據,涉嫌虛假宣傳,遂于2026年2月20日向被申請人實名舉報。被申請人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回復,認定“傳承美味”是對產品的介紹,不存在違法行為,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對“傳承美味”的宣傳性質理解錯誤。被申請人在回復中稱:“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皮蛋卷(原味),標簽標注'傳承美味'是對產品的介紹,不存在違法行為”。這一認定過于草率,未對“傳承”一詞是否具有事實依據進行實質審查。
“傳承”一詞具有特定的含義,通常指某種技藝,文化,傳統等由前人傳授并延續至今。在食品包裝上使用“傳承美味”,足以使消費者理解為該產品的配方,工藝或口味具有歷史淵源,是代代相傳的經典制作方法。因此,該表述并非單純的產品介紹,而是一種具有宣傳性質的廣告用語,其真實性應當有相應證據支持。
然而,被舉報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產品工藝符合“傳承”的定義,例如:是否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證,是否有明確的傳承譜系,是否采用傳統技法等。申請人有理由懷疑,該宣傳只是經營者為吸引消費者而隨意使用的噱頭,并無事實依據。被申請人未對此進行調查核實,直接認定為“產品介紹”,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二、被申請人適用法律不當,未正確履行審查職責。“傳承美味”作為廣告宣傳用語,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根據《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其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均屬于虛假廣告。
“傳承美味”顯然屬于與商品質量,歷史有關的宣傳信息。如果被投訴舉報人無法證明其產品確實有“傳承”的事實,那么該宣傳就屬于與實際情況不符,足以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構成虛假宣傳。被申請人僅以“是對產品的介紹”為由不予立案,未適用《廣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被申請人引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有證據初步證明不存在違法行為)作為不予立案的依據,但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并未對“傳承”是否有事實依據這一關鍵問題進行調查,僅憑主觀判斷就認定不違法,不符合該條款的適用前提。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未能正確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法定職責。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懇請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我局對申請人的舉報回復符合法定程序。2026年2月24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反映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皮蛋卷(原味),產品標簽宣傳“傳承美味”,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對相關生產者予以查處,并要求賠款。
我局受理投訴后組織被投訴人進行調解,被投訴人明確表示拒絕調解,2026年2月25日我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終止調解,并于2026年2月26日以信函方式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從收到投訴到作出受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的規定。對于申請人的舉報,我局經調查核實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6年2月26日向申請人寄出回復信函。從收到舉報到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舉報人,符合《市場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的規定。因此,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后,依法進行辦理,符合法定程序。
二、我局做出的投訴舉報回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我局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于2026年2月25日對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對被舉報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小燕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現場筆錄和詢問筆錄。
經查,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皮蛋卷(原味),產品標簽標注有品名,生產商,生產許可編號,產地,營養成分表等信息,標簽還標注有“傳承美味”的字樣;因為這款產品是普通的蛋卷,是沿用傳統的生產方法和工藝,所以宣傳了傳承美味這幾個字,這也是對產品的基本介紹。本次舉報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我局決定不予立案。再查明,通過全國12315平臺查詢,自2019年10月至2026年3月期間,申請人向全國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508件,舉報514件,明顯超出消費者正常投訴舉報數量。
綜上,我局認為該投訴舉報在規定時限內依法辦理,調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合法有效,程序合法;且申請人頻繁進行投訴舉報,并非正常消費者救濟其合法權益,申請人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資格,建議區政府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6年2月23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函(履職申請書),反映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酥皮蛋卷(原味),產品標簽宣傳“傳承美味”,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對相關生產者予以查處、賠償、獎勵等。2026年2月25日被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并進行詢問。同日,經負責人同意簽署不予立案審批表,次日作出《關于投訴舉報重慶市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回復》,并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安設回復中的不予立案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自12315平臺開通以來,申請人共投訴508件、舉報514件。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產品照片、投訴舉報函等,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現場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被投訴舉報人主體資質、不予立案審批表、12315平臺投訴舉報數量的截圖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主體適格。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6年2月23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案件線索進行了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6年2月26日郵寄給申請人,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申請人經核查后認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部分人員以“打假”為名,行牟取經濟利益之實,嚴重擾亂市場監管秩序。相關人員利用部分商家怕被監管部門查處、考慮訴訟成本、擔心被抹黑等心理,挖空心思尋找商家存在的或有或無的瑕疵,向監管部門投訴或舉報,借助監管的力量牟取經濟利益。該行為嚴重影響地區營商環境,使有限的公共資源在維護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失衡,超越了個人權利行使的界限,也失去了權利行使的正當性。本機關從投訴舉報是否明顯超出正常數量、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未予支持其權益是否受到損害以及投訴舉報目的是否正當三個方面加以判斷:
一是投訴舉報是否明顯超出正常數量。12315平臺自開通以來,申請人累計508件、舉報514件。申請人短時間內從不同商家購買商品,并以所購買或使用的商品存在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并要求賠償,進而提起行政復議案件,明顯超出正常數量。
二是對投訴舉報事項未予支持舉報人權益是否受到損害。申請人與投訴舉報事項并非基于其購買了相關商品即認定形成利害關系,從而具備可保護利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因行政機關未予支持遭受損失才是判斷原告與投訴舉報事項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如購買商品因上述原因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常消費者可以直接依法向侵權主體即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權益,行政機關是否處理被投訴事項,并非導致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申請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主張權利,在案無證據證實申請人因涉案投訴舉報事項處理必然遭受損失。因此,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并未因被申請人處理而遭受損失。
三是投訴舉報目的是否正當。申請人在不同商家購買商品并進行投訴舉報要求查處、賠償,并持基本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訴求進行申請行政復議。據此,本機關有理由認為申請人頻繁投訴舉報進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目的不具有正當性。
綜上,申請人在不同商家多次購買產品后,以所購買或使用的產品存在問題分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并要求賠償,明顯不同于一般消費行為,存在為獲得利害關系,故意多次選擇權益受損主動大范圍收集相關違法線索用以牟利的嫌疑。結合案件查明事實及申請人陳述,可以認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進行舉報并提起行政復議并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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