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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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重慶市江津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qū)圣泉街道濱江商務大廈(江津區(qū)政務大廳)A2棟5樓。
申請人對重慶市江津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不認字〔2026〕X號)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6年4月9日收到,于2026年4月15日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險不認字(2026)X號);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依法認定張某某2025年12月21日的死亡為工傷。
申請人稱:一、基本事實。申請人系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張某某系申請人單位文員兼后勤人員。2025年12月21日23時35分左右,張某某在前往申請人公司加班途中,于公司附近橫過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申請人于2026年1月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系在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為由,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二、復議理由。(一)張某某前往公司加班的事實具有客觀依據。申請人在工傷認定階段已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加班通知,工作安排記錄,同事證言等,詳見附件),能夠證明2025年12月21日晚公司因緊急工作事項要求張某某到崗加班,張某某收到通知后從居住地前往公司的途中發(fā)生事故,其行程目的與加班工作直接相關,并非被申請人認定的“當事人推測”。
(二)本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情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某某前往公司加班的行為屬于“上下班途中”的延伸范疇(加班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加班途中應視同上下班途中),且其在交通事故中無主要責任(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佐證),完全符合上述工傷認定的法定條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證據不足。被申請人僅以“證據不足以證明”為由作出不予認定決定,未對申請人提交的加班相關證據進行實質性審查,也未開展充分的調查核實工作,其作出的行政決定缺乏事實依據,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險
不認字(2026)X號)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申請人及職工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一)2026年1月3日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本機關提交其工傷認定申請。本機關經審核提交的資料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了受理決定。受理后,經核實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了津人社傷險不認字[2026]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其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二)本機關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核實查明:張某某系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文員兼后勤,2025年12月21日23時35分左右,張某某在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附近橫過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張某某系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為由申請工傷。經查,張某某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系當事人推測,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系在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三)本機關認為:張某某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到下午17時,事發(fā)當天,張某某晚上23時35分于單位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上下班時間不合理,同時,單位也無法提供張某某加班證明。故,張某某此次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之規(guī)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本機關以津人社傷險不認字[2026]X號工傷決定書對第三人張某某作出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本機關請求人民政府:駁回原告重慶市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張某某系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文員兼后勤,2025年12月21日23時35分左右,張某某在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附近橫過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張某某系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為由申請工傷。2026年1月3日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其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被申請人經調查,認為張某某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系當事人推測,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系在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被申請人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了津人社傷險不認字[2026]X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
另查明,張某某上班時間為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8:00。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實際管理者周紹龍系張某某男朋友,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陳某某系張某某女兒,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管理人員彭某某系張某某女婿。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工傷認定申請書、微信截圖、同事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辯狀、《工傷認定申請表》、交通路線圖、關系證明、視頻調查、受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江津區(qū)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受理江津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法定職責,主體適格。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于2026年1月3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工傷受理程序合法。《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被申請人于2026年1月16日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60日的法定期限,工傷認定程序合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某某于2025年12月21日23時35分許在公司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行程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當指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活動或接受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當職工系因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而前往工作場所時,該行程屬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疇,但申請人對此負有明確的舉證責任,需證明職工系 “為了加班” 這一工作目的,且在“合理時間”內出行。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張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單位附近、其在事故中不承擔主要責任等事實并無異議。雙方的核心分歧在于:張某某當晚外出行程的目的及時間的合理性是否與其所稱的“加班”工作安排直接相關。
首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證據鏈,無法證明張某某系“接受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前往公司。申請人主張張某某系因公司緊急工作安排前往加班,并提交了微信截圖、同事證言等證據。但經核實,申請人未能提供明確要求張某某于2025年12月21日晚到崗加班的正式通知(如書面通知、工作群記錄、電子郵件等)。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在主張因工加班時,理應掌握并承擔提供上述基礎證據的責任,其舉證未能達到法定證明標準。
其次,事故發(fā)生時點與正常工作及可能的加班時間均不具備合理性。查明的事實表明,張某某的常規(guī)工作時間為8:30至18:00。事故發(fā)生于23時35分,距離正常下班時間已過去近6個小時。申請人未能說明此次加班工作內容的緊急性、時長及計劃完成時間。在深夜23時30分許前往單位,既非為了次日的常規(guī)工作,也未能提供當晚必須立即返崗的充分、合理的業(yè)務依據。該出行時間與工傷認定所要求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明顯不符。
最后,申請人與張某某之間存在的特殊身份關系,但申請人未能提供張某某前去加班的客觀證據。申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曉嬌系張某某之女,公司實際管理者周某某系張某某男友。在此特殊身份關系背景下,申請人與受傷職工之間存在緊密的利益關聯(lián)。因此,對于加班事實的認定,不應僅憑申請人單方陳述或關系人提供的證言即予采納,而應當有更加客觀、中立的證據予以佐證。本案中,申請人未能提供此類補強證據,其主張難以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調查核實,認為“張某某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系當事人推測”“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系在前往公司加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并據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該認定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申請人提出的復議理由及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不認字〔2026〕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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