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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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重慶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圣泉街道濱江商務大廈(江津區政務大廳)A2棟5樓。
第三人:胡某。
申請人對重慶市江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于2026年4月21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第三人胡某于2025年10月9日12時50分左右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傷害屬于工傷,并由申請人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申請人認為該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具體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胡某受傷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依法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人胡某出生于1971年4月23日,于2024年10月入職申請人處時已年滿53周歲,遠超國家法定的女性工人50周歲的退休年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僅為勞務關系,不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被申請人雖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為依據認定工傷,但該文件適用的前提是“未辦理退休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且其適用對象應為“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而本案中,第三人胡某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其工作安排,時間支配等均與正式職工存在顯著差異,故不應適用該文件認定工傷。
二、第三人胡某發生事故的時間與地點,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不滿足工傷認定的核心要件。首先,從時間上看,第三人胡某自述其于2025年10月9日12時30分左右發生事故,但其結束工作的時間與事故發生時間間隔過長,且其未按通常的,合理的路線返回其住所地(XX鎮XXX組XX號)。其次,從路線來看,事故地點位于“重慶市XXX派出所轄區道路XX路段”,該路段并非其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必經或合理選擇路線。第三人偏離合理路線前往該地的目的不明,極有可能系處理私人事務。因此,該事故并非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三、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第三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其在合理下班途中受傷。第三人僅單方主張員工身份,卻未能提供任何體現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證據(如含有嚴格規章制度的勞動合同、詳細的考勤處罰記錄、績效考核文件等)。同時,對于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及路線,第三人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在合理下班途中受傷。申請人已提供事故道路環境照片等證據,證明其偏離合理路線的事實。第三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懇請貴機關依法撤銷該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被申請人稱:胡某于2025年12月19日提交的胡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12月30日受理。本機關經調查核實后,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依法送達重慶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及胡某,工傷認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本機關受理胡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核實查明:胡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或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重慶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包裝工作。2025年10月9日12時50分左右,胡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途經重慶市XXX派出所轄區道路XXX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江津區XX醫院診斷為:左腓骨遠端骨折;左外踝部軟組織挫裂傷;左小腿遠端軟組織損傷。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白沙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50XXXXXXXXXXXXXXXX號認定為:當事人胡某無責任。
本機關認為: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第三人在2025年10月9日12時5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證人羅某某證實第三人早班后于當日12時左右離開單位,因此其事故發生時間合理。二是根據第三人下班導航路線圖顯示,第三人事故發生地點也在路線當中,因此其下班路線合理。綜上,胡某于2025年10月9日受到的傷害,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認定為工傷的結論,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人述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胡某受到案涉事故傷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請人系具有用工資格的獨立法人。2024年9月,經申請人招用,胡某到申請人處從事食品包裝工作。
2025年10月9日12時50分許,第三人駕駛電動二輪自行車下班回家途經重慶市XXX派出所轄區道路路段(生產變道禁止機動車通行)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白沙大隊第50XXXXXXXXXXXX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胡某無責任。此次事故中,經重慶市江津區XX醫院診斷:胡某左腓骨遠端骨折;左外踝部軟組織挫裂傷;左小腿遠端軟組織損傷。
2025年12月22日,胡某向被申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受理。2025年12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并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工傷認定程序中,申請人向提交《工傷認定答復意見》并提出胡某屬于超齡人員,與之不存在勞動關系及胡某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不合理等理由。2026年2月27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郵寄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不服該認定書,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5年10月9日,胡某發生案涉事故時當日工作時間為凌晨4點至12點,胡某12點下班后在食用了公司提供的工作餐后才離開公司。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等,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答辯狀、胡某未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資料、詢問調查筆錄、證人證言、受理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限期舉證通書及EMS郵寄回執、認定決定書及EMS郵寄回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路線圖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被申請人作為江津區人民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對第三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并對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主體責任進行認定。超齡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行他字第10號)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由以上規定可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并未排除在工傷認定程序外,《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的規定并未違反前述規定。就本案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勞動者的上限年齡,只作了下限的禁止性規定,勞動者只要具備從事相關工作相對應的勞動行為能力,即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具有勞動者資格。第三人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作為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被申請人受理第三人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對第三人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進行認定,符合上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據前述規定,“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但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該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工作單位到職工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職工平時經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必須選擇的唯一路徑。根據日常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在職工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職工選擇什么樣的路線,該路線是否為最近的路線,均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本案中,根據被申請人的調查以及現有證據,第三人胡某在10月9日12時下班返回自己家中,申請人處位于江津區XX工業園區,胡某住所位于江津區XX鎮,事故發生點位于江津區XX派出所轄區道路XX路段,位于胡某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內;案涉事故發生于12時50分許,該地點據申請人處約8公里,申請人12時下班,在申請人處食用午飯后駕駛電動二輪電動自行車至該事故發生地的所使用的時間屬于合理時間。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調查詢問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線路圖等證據足以證明第三人系在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根據前述規定,認定第三人受傷屬于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第三人于2025年12月22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0日受理,工傷受理程序合法。《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第三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于2025年12月30日受理第三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在20日內送達申請人及第三人,工傷認定及送達程序合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津人社傷險認字〔2026〕XXX號)。
申請人及第三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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